




检验用的仪器设备、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,纳入计量检定范围的,应当---检定合格,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。
在、、绝缘等场所检验,使用的设备仪器、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。
检验时,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。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,中山行车吊,记录实际测量数据;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,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;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,另列表或者附图;对于无损检测和应力测试,应当在记录上进行准确定位。检验记录必须具有可追溯性。
注:检验记录应当按照实际检验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制,行车吊供应商,如果记录上的编制项目,在实际检验中不存在,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“无此项”表示。
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如下:
(一)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,综合判定为合格;
(二)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,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,综合判定为不合格。
现场检验工作结束,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出具<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>(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),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。
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合格,厂房车间行车吊,或者直接判定为不合格,并且不需要使用单位回复意见的,出具检验意见书,将初步检验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。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不合格,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改造、修理等,即---措施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,出具检验意见书,将情况通知使用单位,提出限期---要求。
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回复---意见,并且重新提出复检要求。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---项目及其影响决定。
检验机构在检验(包括复检)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,出具<起重机械定期(首检)检验报告>(以下简称检验报告)。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、审核、批准人员签字,加盖检验机构检验章或者公章。
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,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准备外,还应当提供以下产品证明材料: (一)产品技术文件,包括设计文件(包括总图、主要受力结构件图、机械传动图和电气、液压系统原理图)、产品合格证明、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; (二)制造---或者型式试验备案---明; (三)产品---检验证明(实施---检验的)。 上述证明凡提供复印件的,应当加盖制造单位公章。 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后,应当及时安排两名具有相应检---格的人员进行检验。 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5年以上、处于---腐蚀环境(如海边、潮湿地区等)或者强风区域、使用频率高的大型起重机械,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其他检验手段,---时根据大型起重机械实际安全状况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能力,进行安全评估。 现场检验时,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、协助检验工作,负责现场安全监护。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,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、用电、高空作业、安全防护、安全监护等规定,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,---检验工作安全。 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,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。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,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、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、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、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,行车吊生产厂家,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,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,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,并且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几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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